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属于附表《药品清单》;
5.该药品是在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需符合本合同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约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治疗,到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初次确诊罹患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之日起3年(含第3年)。
(三)对于您或受益人根据本合同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约定流程而获得的药品,鉴于我们已经向我们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并支付了上述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该部分费用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四)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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